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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貴州省環保廳發布了《貴州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征求《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地方標準意見的函》,具體內容如下: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征求《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地方標準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我廳組織制定了《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請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18年10月22日前將《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表蓋章紙質版反饋我廳(無意見也請蓋章回復),PDF蓋章掃描版、word電子版發送。
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在貴州省環境保護廳wang站“科技標準”欄目查閱下載。
附件:1.《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表.docx
2.《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doc
3.《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doc
4.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docx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表.docx
《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附件2.《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doc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zhuan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zhuan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貴州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科學院北京綜合研究中心(國家環境保護汞污染防治工程技術中心),貴州省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俐媛、陳揚、張軍fang、馮欽忠、姜曉明、楊雨嘉、余志、魏石豪、王俊峰、李悅、羅志遠、徐磊。
汞及其化合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貴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業企業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汞及其化合物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6920 水質 pH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 30770 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3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2.2-2008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131 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HJ/T 169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700 水質65中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910 環境空氣 氣態汞的測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26 汞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YS/T 248.3 粗鉛化學分析方法 銻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汞及其化合物工業 mercury industries
指以汞礦石或含汞廢物為原料生產汞精礦、lv化汞觸媒、含汞試劑以及含汞危險廢物處置的工業企業。
3.2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汞工業企業或設施。
3.3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汞工業建設項目。
3.4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6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8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汞產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9 排氣量 exhaust volume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通過排氣筒向環境排放的工藝廢氣的量。
3.10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汞產品的排氣量上限值。
3.11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2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汞及其化合物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
4污染物(項目)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標準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現有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Nm3)
4.1.1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標準發布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Nm3)
4.1.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表3 企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Nm3)
4.1.4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執行表4規定的濃度限值。
表4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Nm3)
4.1.5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1.6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至少不低于15m。
4.1.7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基準排氣量,需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
4.1.8 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現有企業自標準發布之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5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
4.2.2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6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6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6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
4.2.3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7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表7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
4.2.4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廢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成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